(1)破坏生态环境。 随意排放和贮存的危险废物,在雨水和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作用下,会污染水体和土壤,降低区域环境功能水平。
(2)影响人体健康。 危险废物通过摄入、吸入、皮肤吸收、眼睛接触引起中毒,或引起燃烧、等危险事件; 长期危害包括长期中毒、致癌、致畸、反复接触致突变。
(三)制约可持续发展。 危险废物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造成的大气、水、土壤等污染,也将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。
《危险废物名录》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原环境保护部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《危险废物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)同时废止。
2016年6月14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名录。
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,列入本名录:
(一)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;
(二)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
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。医疗废物分类按照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执行。
第四条 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。
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中的危险废物,在所列的豁免环节,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,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。
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,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,按照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。
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:
(一)废物类别,是在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划定的类别基础上,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。
(二)行业来源,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。
(三)废物代码,是指危险废物的代码,为8位数字。其中,第1-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(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4754-2011)》确定),第4-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,第7-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。
(四)危险特性,包括腐蚀性(Corrosivity,C)、毒性(Toxicity,T)、易燃性(Ignitability,I)、反应性(Reactivity,R)和感染性(Infectivity,I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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